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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流动编制管理办法
    作者:处办公室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2-06-08
    (2006年9月5日,湖工大资[2006]6号文件发布)
    为进一步推进实验室体制改革,加强实验室流动编制管理,促进人才培养,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结合我校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流动编制的性质及设置范围
    实验室流动编制是根据实验室实际工作需要而设置的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编制类型,是在全校实验室总编制下,对实验室人员实行弹性管理的一种方法,从而达到因事设岗、按岗聘任、提高效率的目的。
    二、实验室流动编制的聘用条件
    1、受聘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高校实验室工作应有的基本素质(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
    2、受聘人员有较好的实验室管理水平或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的技能。
    3、应聘范围:本校在编无岗人员、本校退休人员、本校在读研究生、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流动编制的聘用
    1、各单位根据实验室实际工作需要,于每年年末提出设置实验室流动编制的申请,明确流动编制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报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人事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下达实验室流动编制计划。
    2、实验室流动编制岗位原则上实行校内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由校人事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招聘。
    3、流动编制的聘用程序:①学校下达实验室流动编制计划;②人事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用人单位公布拟聘岗位及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用期限、待遇等;③应聘人提交个人材料;④人事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用人单位审查应聘人材料,确定拟聘人及岗位;⑤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用人单位与拟聘人签订聘用协议;⑥聘用人员按期上岗。
    四、实验室流动编制的聘期、工作量及待遇
    1、实验室流动编制岗位人员的聘期一般为一年,拟续聘的,每年年末需重新申报,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连续聘用三年以上且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在岗位需要的前提下可将聘期改为两年。
    2、实验室流动编制人员年工作量不少于800小时/人(4(小时)*5(天)*4(周)*10(月)=800小时)。
    3、实验室流动岗位受聘人员的待遇原则上为4000元/年。
    4、实验室流动编制人员不享受其工资以外的其他福利待遇。
    五、流动编制的经费渠道
    流动编制所需费用由校财务统一支付。
    六、流动编制的管理
    1、聘用单位负责对受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受聘人员必须服从聘用单位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及领导分配的相关工作任务。
    2、聘用人员在受聘期间,原身份不变,人事、档案关系由聘用前单位管理。
    3、用人单位应按设置岗位的职责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填写考核表,报人事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续聘。考核结果不列入用人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范围。
    4、流动编制人员在受聘期间,有违法、违纪及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现象或行为,学校可以单方面终止聘用合同。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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