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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工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费立项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处办公室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2-06-08
    (2008年6月10日,湖工大资[2008]2号文件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费的管理,提高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费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费包括:
    1.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不含一般教学维持费);
    2.学科平台实验室建设经费;
    3.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机动费。
    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费实行立项管理,坚持“项目申报、立项审批、跟踪管理、效益评估”的工作程序。
    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费的使用按照“集中投入、重点建设”的原则,重点支持以下项目建设:
    1.受益面广的基础课实验室和校级多学科科研平台建设;
    2.投入产出比高、效益突出的优势、特色学科实验室建设;
    3.省级、国家级实验室(中心)建设;
    4.优秀科研团队、学科带头人、高水平科研项目实验室建设。
    四、项目申报、评审、审批、执行
    (一)项目申报
    1.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费的管理工作,每年集中受理各单位的项目申报(每年四月、十月)。
    2.各申请单位要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
    (1)《申报书》必须注明申报项目类型,内容必须完整、可靠,建设目标必须详尽、具体,建设与发展的思路必须清晰、明确。
    (2)申报项目的预算经费要切合实际,在保证完成项目目标的情况下,尽量节约资金。学校鼓励各学院、中心利用自筹经费、科研经费购买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3)申报项目建设完成时间不宜过长,应尽量控制在一年以内,完成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需说明阶段完成计划和目标。
    (4)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提交共享方案,填报《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避免重复购置。
    (5)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3.各申请单位的《申报书》须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项目评审、审批、执行
    1.《申报书》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汇总、初审,凡格式与要求不符、申报内容不全的一律不予受理。
    2.经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产业处、研究生处、人事处和校内外专家组成评审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校外专家须占评审组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对申请立项建设的项目进行答辨、评审。
    3.项目评审主要依据申报项目的建设目标、预期效益、项目团队、资金预算、发展潜力和申报单位以往实验室、设备管理和使用效益、科研、学科建设等情况,择优立项。立项项目应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1)符合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学科建设整体规划;
    (2)有利于促进本科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发展;
    (3)有利于提高学校综合实力,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
    (4)有良好预期效益,投入产出比高;
    (5)有良好的项目团队和完整规范的项目管理措施;
    (6)以往实验室、设备管理规范、使用效益良好或有较好科研和学科建设成绩。
    4.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评审组意见,结合学校下达的经费指标拟订立项建设项目和资金分配额度,并上报校领导批准。
    5.立项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凡项目资金额度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查批准,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须经校长审查批准,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
    6项目一经批准,各项目执行单位要编制详细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签署《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建设责任书》。
    五、项目管理、评估
    (一)项目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其支出必须符合立项内容,要严格执行《湖北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规定,否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不予签报。
    (二)项目经费支出不得超出原预算额度,节余资金划回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费账目。
    (三)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建设责任书》的要求履行职责,对无故不完成项目任务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将中止项目经费的使用权,并追求其责任。
    (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如需变更建设内容、目标的,必须重新申报、审批。因特殊原因需中途终止的,须及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并说明原委。
    (五)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六)项目完成后,立项单位必须提交项目验收报告,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于每年年终对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将检查、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并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评审的依据。对认真履行项目管理、效益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不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六、本实施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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