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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修订)
    作者:本站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4-04-15
     

    (湖工大资〔2013〕17号      2013年12月10日印发)

    湖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教职工和学生。

              

    第二章  赔偿界定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按损失价值赔偿,并对情节较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仪器设备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或有关规定操作仪器设备的;

    (三)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使用或保管不当的;

    (四)将仪器设备挪为私用或私自外借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措施的;

    (六)私自处置待报废仪器设备的;

    (七)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损失价值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按规程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二)损坏较轻或丢失零配件,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三)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并主动如实上报,态度较好的。

    第六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难度大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二)由于仪器设备质量原因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三)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章  赔偿的处理

    第七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按如下原则予以赔偿:  

    (一)损坏、丢失可作为“公私两用”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等),应严格按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进行赔偿。应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的,当事人应购回同档次的同类物件或按当前市场价格赔偿;

    (二)损坏、丢失零部件尚可修配的,只按零部件的价值进行赔偿;

    (三)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赔偿;

    (四)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约计损失价值;

    (五)学生偶尔疏忽或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六)仪器设备或零部件未达到折旧年限的,按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计算赔偿金或赔偿同类同等级实物;

    1.仪器设备折旧后的剩余价值=仪器设备原值×折旧比例。其中:

    2.仪器设备折旧年限参照《湖北工业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细则》中附件1执行。

    (七)仪器设备使用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的,按仪器原值的3%~5%予以赔偿。

    第八条 发现仪器设备丢失或损毁,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并查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及原因;仪器设备被盗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同时报告资产处,如隐瞒、延误或欺骗将加重处罚。

    第九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后,所在单位应在一周内凭《湖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一式三份),相关证明材料或当事人书面检查,到资产处办理报损、报失手续。

    第十条  赔偿处理的权限:

    (一)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原值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下同)的仪器设备,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和计算赔偿金额,报资产处审核;

    (二)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原值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资产处组织人员查明原因,提出赔偿处理意见,报资产处处长审批;

    (三)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原值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学校成立小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成立小组进行调查,指出处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需要赔偿经济损失的,由资产处、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根据金额及当事人的经济情况决定一次赔偿或分期偿还。

    第十二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并在规定时间内交财务处入账。3个月内无故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由资产处书面通知校财务处,从责任人收入中扣除。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费用不得用学校相关账户经费(如:科研经费等)支付。

    第十四条 因丢失、损坏事故,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时,由资产处、财务处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及价值不足1000元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由校属单位(部门)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资产处备案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工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湖工资字 [2003] 2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

     

     

     

     

     

     

    附件

     

    湖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

     

    单 位:                            年  月  日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规格型号

     

    国别

     

    购置时间

     

    使用年限

     

    存放地点

     

    损坏、丢失日期

     

    原价值

     

    赔偿金额

     

    损坏、丢失原因:

     

     

     

     

    当事人:

    实验室负责人意见:

     

                        签字:

    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意见:

     

    (盖章)

                        签字: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意见:

     

    (盖章)

                        签字:

    主管校领导意见: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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