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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评议制
    作者:本站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3-11-06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公开评议制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和社会对我处各项工作的监督,保障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工作的透明、公开、廉洁、高效,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评议制度。

    第二条  公开评议的主要内容,是学校及其校属各部门单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方面的基本情况。开展公开评议,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平等的原则。评议人要对照标准,注重摆事实,讲道理;要尊重广大师生的民主权利,让大家充分发表意见;在评议标准面前要做到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①没有实行政务公开的; ②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兑现的; ③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④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⑤在政务公开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⑥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①工作时间离岗、贻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②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的;③不履行服务承诺的;④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⑤违反收费规定;⑥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硬的; ⑦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⑧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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