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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采购国产设备相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作者: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0-12-01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等文件的规定及申请2019年国产设备退税实施过程中税务机关反馈的意见,为充分利用国产设备退税优惠政策,节约学校办学成本,现就教学、科研用国产设备采购、发票、入库、报销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范围

    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国产实验设备、装置和机械等固定资产。具体范围清单详见附件。

    二、关于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的要求

    1、国产设备采购合同中须含设备购置清单并注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

    2、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的供货单位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名称一致。

    三、关于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1、国产设备的供货单位(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供货商除外)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原件。(注:供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税率与普通发票适用一致,不会增加税负。)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购货方”必须是“湖北工业大学”,“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必须是“1242000042000186X2”。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的名称、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须与采购合同相一致,属同一设备的不得分拆开票。

    4、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是一批设备,必须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销货清单需加盖发票专用章且与合同中设备采购清单相一致)。

    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不得签任何字,尤其是抵扣联的密码区和左上角的二维码区不得签任何字。

    四、关于国产设备入库的要求

    1、国产设备入库名称须与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2、设备入库信息填写完整准确,国产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国别、使用单位、存放地点等信息缺一不可。

    3、入库时提交的国产设备电子照片,须含全貌照片和铭牌照片,并保持角度完整,图像清晰。

    五、关于国产设备报销时需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发票联和抵扣联);

    2.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固定资产入库单2份;

    4.设备照片(A4打印,需注明设备名称)。

    六、关于已退税的国产设备后续管理要求

    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不得转移或移作他用,确因特殊原因需将设备所有权转移出学校或移作他用的,设备使用单位须向实验室与资产处提出书面申请(须注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金额等),经审批同意,由财务处向主管税务机关补交已退税款后,方可转移设备所有权或移作他用。

    附件: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财务处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一、实验环境方面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五)特殊电源、光源设备;

    (六)清洗循环设备;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四)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五)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六)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七)电生理设备。

        四、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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