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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学校公务车辆协议维修服务的通知
    作者:本站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6-04-15
     

    学校各车辆主管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6]1号)规定,汽车维修服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服务项目。为此,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和审计处组成采购小组,通过现场考察和商务商谈的方式,从2016年度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名录中,择优选择了相应的服务供应商。现将供应商及相关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汽车维修供应商

    1、武汉市洪山区侬腾汽车修理厂

    地址:洪山区北港村

    联系人:涂智文  13807174875/87388038

    2、武汉市洪山区荣胜名车维修美容中心

    地址:洪山区709所院内

    联系人:王平荣  13297012892/87533910

    二、服务有效期

    协议供应服务的有效期为一年,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送修车辆的范围

    送修车辆应是甲方具有合法手续,且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装备车辆。

    四、车辆维修项目

    车大修、汽车小修、总成修理、专项修理、二级以上保养及车辆维护知识培训等。

    五、送修程序

    1、送修车辆时,车辆主管单位应向维修商报清车辆故障现象,车辆在省内行驶中因故障或事故“抛锚”时,维修商接通知后应立刻派人现场抢修,市内免费拖车回厂维修。

    2、维修商按照车辆主管单位所报的车辆故障现象进行维修。在维修前应对送修车辆进行全面的技术检查,若发现送修车辆存在其它故障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时,应及时与车辆主管单位联系,经确认后方可增加维修项目,双方认真办理送修车的交接手续,共同商定维修及交车日期,送修人签字后方可接车。

    3、对车辆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济的零件,在征得车辆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换。

    六、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车辆经维修商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接车。维修费计算合理, 车辆主管单位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等,维修经办人可以拒绝在“维修清单上”签字;如维修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 车辆主管单位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七、报销

    1.各车辆主管单位在报销前应准备好维修明细及确认单据,并做好价格审核工作。

    2.财务处将严格审核车辆主管单位车辆维修报销单据,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项目一律不予报销。

    八、管理

    1.监察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公务车辆维修服务供应商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通知相关规定的解释及协调工作。

    2.各车辆主管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加强本单位公务车辆维修管理工作。

    3.本通知自2016年4月15日起正式执行。

    特此通知。

     

     

    监察处

    财务处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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